广东省促进学前教育普惠健康发展行动方案
一、落实各级政府职责
(一)健全学前教育管理体制。
建立健全省市统筹,县级政府为主,乡(镇)级政府、街道办事处参与的管理体制。落实各级政府责任,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办民办并举,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充分调动各方面积极性,推动学前教育普惠健康发展。各地要将学前教育工作纳入政府工作重要议事日程。省将学前教育工作列入对市县级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评价指标体系。省教育厅要组织开展创建学前教育改革发展实验县(市、区)、镇(乡、街道)工作,会同省委农办将“行政村独立或联合举办规范化普惠性幼儿园”列入农村重点工作。(省教育厅,省委农办,排名第一位为牵头单位,下同)
(二)建立健全完善学前教育联席会议制度。
省教育厅要会同编制、发展改革、财政、公安、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卫生计生、国资、工商、质监、安全监管、食品药品监管、税务、消防、妇联、残联等单位进一步发挥省学前教育联席会议制度作用,及时研究和协调解决学前教育工作事项及存在问题,破解制约学前教育事业发展的体制机制障碍,大力促进学前教育事业改革发展。各地级以上市、县(市、区)政府要参照建立健全相应协调机制,每年定期召开会议,研究推动学前教育发展。(省学前教育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
二、优化学前教育资源配置
(三)增加普惠性学前教育资源供给。
合理配置学前教育资源,健全广覆盖、保基本、有质量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以城镇住宅小区、城市发展新区、老城区改造区、城乡结合部、外来人口聚集区等学位紧缺地区为重点,逐年新建、改扩建一批公办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满足户籍儿童、异地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等常住适龄儿童就近入读普惠性幼儿园的需求。到2020年,珠三角地区和粤东西北地区学前三年毛入园率分别达到98%以上和92%以上,已达标的地市要进一步巩固和提高学前三年毛入园率。到2020年,全省公办幼儿园在园幼儿数占比达到50%以上,公办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占比达到80%以上。(省教育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
(四)科学规划幼儿园布局。
各县(市、区)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按照城镇幼儿园千人学位数不低于40座的标准,测算学位需求,编制2018-2022年幼儿园建设专项规划,经地级以上市政府审定后报省教育厅备案并组织实施。落实《广东省第二期特殊教育行动计划(2017-2020年)》,在特殊教育学校和有条件的儿童福利机构、残疾儿童康复机构等普遍增加学前部或附设幼儿园;在有条件的地区设置专门招收残疾儿童的特殊幼儿园。各地控制性详细规划、乡镇规划、村庄规划应当落实幼儿园建设专项规划的有关内容。对纳入各地发展规划的学前教育建设项目,享受市县重点项目支持政策。(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教育厅、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厅、民政厅、财政厅、残联)
(五)落实幼儿园建设用地。
各地要按照我省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要求,配套建设小区幼儿园,做到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竣工、同步交付使用,建成后用于举办公办幼儿园或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优先举办公办幼儿园。加强规划和用地保障,结合城区“三旧”改造和区域用地功能调整,保障老城区幼儿园、未达配建要求的小区和小规模居住区适龄儿童的学前教育用地需求。街道腾退空间、中小学布局调整的空余用地、省追加的新增城乡建设用地等富余公共资源,要优先用于举办幼儿园特别是公办幼儿园。开辟绿色通道,加快完善相关用地手续,学前教育所需用地指标在年度计划指标中优先安排,依法做好幼儿园用地确权登记,逐步解决幼儿园用地历史遗留问题。(省国土资源厅、发展改革委、教育厅、财政厅、公安消防总队、住房城乡建设厅)
(六)扎实推进幼儿园建设。
各地级以上市、县(市、区)政府要根据幼儿园建设专项规划,制定分年度实施方案,建立工作台账,落实责任分工,确保规划建设幼儿园如期交付使用。优化征地报批手续,对列入年度建设计划的幼儿园建设项目要开辟绿色通道,实行联审或“一站式”审批。严格执行幼儿园相关设计规范和建设标准,确保新建和改扩建的幼儿园各项指标达到规定要求,配足配齐活动场室及辅助用房。逐年新建、改扩建一批公办幼儿园,逐步提高公办幼儿园比例和公办在园幼儿数比例。鼓励优质公办幼儿园举办分园或合作办园。各地要切实落实每个乡镇建有1所以上规范化公办乡镇中心幼儿园;在合理布局的前提下,每个街道至少建设1所公办幼儿园;常住人口规模4000人以上的行政村举办规范化普惠性幼儿园,常住人口规模不足4000人的行政村设分园或联合办园。(省教育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
三、推动各类幼儿园协调发展
(七)理顺公办幼儿园管理体制和办园体制。
各地要明确教育部门办园、城镇街道办园、机关办园、村集体办园、企事业单位办园等公办幼儿园登记和管理办法,对符合条件的公办幼儿园进行事业单位登记和办理法人登记手续。可通过政府接收、与当地优质公办园合并、政府购买服务等多种形式,确保城镇街道办园、机关办园、村集体办园等公办幼儿园面向社会提供普惠性服务,严禁上述公办幼儿园出售、出租和转变办园类型。各地要结合事业单位改革,合理配置公办幼儿园教职工编制资源。按照“省级统筹、市域调剂、以县为主、动态核编”的原则,结合事业单位改革统筹使用各类编制资源,加强内部挖潜、动态调整,对挤占、挪用、截留幼儿园教职工编制的情况进行纠正,推动机构编制资源向学前教育领域合理倾斜,逐步增加公办幼儿教师编制数。(省教育厅、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编办、省委农办)
(八)分类促进民办幼儿园发展。
各地要落实民办教育分类管理,支持和规范社会力量举办幼儿园。要积极通过购买服务、综合奖补、减免租金、派驻公办教师、培训教师、教研指导等方式,扶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和非营利民办幼儿园发展。2016年11月7日前经批准设立的民办幼儿园,举办者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自主选择登记为非营利性或营利性民办幼儿园;其中,以财政性经费、捐赠资产举办或参与举办的民办幼儿园,以及住宅小区中产权属于政府的配套幼儿园,不得登记为营利性民办幼儿园。各县(市、区)教育部门每年应向社会公布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名录、收费标准以及政府扶持措施等相关情况。(省教育厅、发展改革委、民政厅、工商局)
四、加大学前教育经费投入
(九)将学前教育经费列入财改预算。
各地级以上市、县(市、区)政府要将学前教育列入财政预算,落实财政经费保障,按照非义务教育成本分担要求,建立起与管理体制相适应的生均拨款、收费、资助一体化的学前教育经费投入机制,强化经费管理、使用和监督。各地税务部门要依法落实国家和省规定的税费优惠政策。2019年省全面实施公办幼儿园生均拨款制度。各地要因地制宜,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办园成本差异、财力状况和管理体制建立公办幼儿园生均拨款机制,以及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补助机制。支持普通幼儿园接收残疾儿童,残疾儿童生均拨款和补助标准应高于一般幼儿标准。省统筹安排中央和省级学前教育资金,对各地尤其是经济欠发达地区扩大学前教育资源进行奖补。(省教育厅、财政厅,省税务局)
(十)完善学前教育成本分担机制。
制定优惠政策鼓励社会力量办园和捐资助园。各类办园主体应切实承担主体责任,全面足额保工资、保安全、保运转、促发展。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会同教育部门对公办幼儿园学前教育开展成本监审,适时向社会公布其成本结论,根据定价成本监审结论、居民收入水平、物价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并适时进行调整。教育部门要会同财政、价格主管部门结合本地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运营成本、政府投入、幼儿园等级以及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居民承受能力,分层次制定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保教费最高标准。各地级以上市、县(市、区)价格主管部门要会同教育部门出台加强幼儿园收费管理工作的文件,健全幼儿园内部财务制度,加强幼儿园经费使用和收费行为的监管。2018年底前,政府投入、社会举办者(单位)投入、家庭合理分担的投入机制进一步完善。(省发展改革委、教育厅、财政厅)
(十一)完善学前教育资助工作制度。
各地教育、财政部门要建立和完善学前教育资助制度,使学前资助政策真正惠及困难家庭幼儿,确保建档立卡等家庭经济困难幼儿优先获得资助。各级财政支持的残疾人康复项目优先资助6周岁以下(含6周岁)残疾儿童。(省教育厅、财政厅、民政厅、扶贫办、残联)
五、加强幼儿教师队伍建设
(十二)全面加强师德师风建设。
各地教育部门和幼儿园要落实师德教育新要求,加强幼儿教师思想政治教育和理想信念教育,把培养良好师德风范作为幼儿园文化建设的核心内容,把职业理想、职业道德教育融入教师培养、培训和管理的全过程,建立健全教育、宣传、考核、监督、奖惩相结合的师德建设长效机制。健全师德考核制度,体现奖优罚劣,推行师德考核负面清单制度,落实师德“一票否决”制。(省教育厅)
(十三)加大幼儿园教师培养力度。
统筹整合中高职学前教育资源,精准对接幼儿园教师实际需求,推进中高职一体化学前教育人才培养。扩大本专科层次学前教育专业招生规模,提高学前教育专业人才培养质量。支持各地通过多种方式为农村和边远贫困地区培养补充合格的幼儿园教师。实施公费定向幼儿园教师培养计划,为粤东西北地区定向培养幼儿园教师。(省教育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省编办)
(十四)构建幼儿园保教队伍支持体系。
进一步加强对幼儿园教职工配备情况的动态监管,完善幼儿园教职工补充机制,指导、监督民办幼儿园依法依规配足配齐教职工。健全幼儿园从业人员准入制度,全面落实幼儿园教师、保育员等教职工持证上岗制度。县级教育部门要会同机构编制、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加强公办幼儿园聘用教师管理,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统一标准、统一招聘、统筹调配聘用教师。各地要采取多种方式切实解决公办幼儿园非在编教师工资待遇偏低问题,逐步实现聘用教师与同等岗位幼儿园公办在编教师同工同酬。建立和完善民办幼儿园教师工资指导机制和待遇奖补机制,引导和监督民办幼儿园落实教师工资待遇,切实维护民办幼儿园教师合法权益。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地区发放民办幼儿园教师从教津贴。依法将幼儿园教职工全员纳入社保体系,鼓励民办幼儿园为教职工购买补充养老保险、建立年金制度,按规定的项目和标准为教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到2020年,各地幼儿园教师达到国家和省规定的学历、持证等目标要求。(省教育厅、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编办)
(十五)完善幼儿教师研训机制。
积极创新培训模式,落实幼儿园教师全员培训制度。将民办幼儿园教师培训工作纳入各级教师培训整体规划,保障民办幼儿园教师与公办幼儿园教师享有同等培训权利。加强骨干教师、园长队伍建设,培养一批名园长和名教师,引领带动幼儿园教师队伍素质整体提升。在课题立项、成果评比、职称评审中向学前教育适当倾斜,提升幼儿园教师的教学科研能力,促进幼儿园教师专业发展。(省教育厅)
六、加强幼儿园科学保教
(十六)建立健全学前教育教研指导责任区制度。
各地教育部门要落实学前教育教研经费和教研员培训,建立健全学前教育教研指导责任区制度。组建学前教育教研队伍,健全学前教育教研网络,加强学前教育教研力量。2018年底前,各地级以上市、县(市、区)要指定1名以上负责学前教育的专职行政人员和1名以上专职教研员,每个乡镇(街道)指定1-2名专兼职教研员,分层组建专业化教研团队。(省教育厅、省编办)
(十七)加强幼儿园业务指导。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与学前教育教研机构密切配合,以科学组织实施幼儿园一日活动为抓手,指导幼儿园开展常态化教科研活动,深化幼儿园教育改革。落实《幼儿园工作规程》《3-6岁儿童学习与发展指南》《广东省幼儿园一日活动指引(试行)》,尊重幼儿身心发展规律和学习特点,坚持以游戏为基本活动,保教并重,科学安排一日活动,着力消除“小学化”现象。鼓励优质幼儿园与薄弱幼儿园开展结对帮扶。总结《3-6岁儿童学习与发展指南》实验区、实验园经验,及时推广有价值的实验研究成果。加强玩教具配备,为幼儿创设丰富的教育环境。鼓励有条件的幼儿园面向家长和社区开展公益性的0-3岁早期教育指导。(省教育厅)
七、强化幼儿园办园质量监管
(十八)加强规范化幼儿园建设。
各地教育部门要引导和支持各类幼儿园改善办园条件,规范办园行为和管理水平,提升队伍素质和保教质量,创建规范化幼儿园。到2020年,全省规范化幼儿园比例达到80%以上,其中珠三角地区达85%以上,其他地区达70%以上。(省教育厅、财政厅)
(十九)强化幼儿园办园行为督导评估。
全面落实督学责任区制度,为每所幼儿园配备责任督学。各地教育督导部门要落实教育部《幼儿园办园行为督导评估办法》和我省要求,完善幼儿园督导评估制度,促进幼儿园自主发展、内涵发展、科学发展,提高幼儿园的办园质量。要按照国家和省的要求建立完善幼儿园质量评估体系,将各类幼儿园纳入评估范围。(省教育厅)
(二十)加强幼儿园规范管理。
各县(市、区)政府要加强监管,持续做好无证幼儿园清理整治工作,消除无证幼儿园,妥善做好无证幼儿园幼儿转园分流。各地教育部门要充实管理力量,建立和完善幼儿园年检制度和幼儿园动态监管机制,规范办园行为;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幼儿园的监督指导,鼓励有条件的幼儿园完善视频监控体系,强化幼儿园安全管理,按规定配备幼儿园安保人员,切实落实“人防、物防、技防”措施,组织幼儿园普及幼儿安全知识、提高安全意识和素质,开展必要的自救、互救、紧急疏散等应急演练,落实幼儿园周边治安综合治理。各地卫生计生部门要切实把幼儿园的卫生保健工作作为公共卫生服务的重要内容,加强监督和指导,落实幼儿保健、疾病预防控制、卫生监督执法等工作;要会同教育部门采取有效措施改善幼儿营养状况,加强儿童体质监测和干预,宣传普及幼儿营养知识,推广科学配餐、合理膳食与营养素补充指导。各地公安、质监、安全监管、食品药品监管、体育等部门要根据职能分工,加强对上述工作落实情况的监管。各地教育部门要按照国家和省的要求,健全学前教育管理信息系统和资助系统,加强学籍和资助管理。(省教育厅、发展改革委、公安厅、卫生计生委、工商局、质监局、食品药品监督局、安全监管局、体育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