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有善育”婴幼儿养育照护责任共担的政策取向:来自北欧的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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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近年来,北欧国家的新生儿出生率处于较高水平。〔1〕这种较高的出生率与北欧国家的社会福利政策密不可分。工作与子女养育教育的双重压力对人们的生育意愿及行为具有决定意义,而良好的劳动与婴幼儿养育教育政策可缓解这种双重压力。〔2〕一些研究者通过对丹麦、瑞典等国家福利政策的分析,发现这些国家的福利政策涉及支持婴幼儿养育照护的多个有益方面,包括坚持男女平等的育儿假政策,坚持家庭友好型育儿政策,实行分级分层的托育管理体系,树立多方参与的托育理念。〔3,4〕然而,这些研究并没有关注和详细介绍北欧国家的养育照护共担机制。基于以上背景,本文将通过养育照护政策的四个方面详细介绍政府—机构—家庭共担的责任机制。
北欧五国是指瑞典、丹麦、挪威、芬兰、冰岛及其附属领土,共同特点是土地辽阔、资源丰富、人口稀少。二战以后到20 世纪 70 年代是北欧社会福利事业的大发展时期。黄莎认为北欧的福利国家模式的成功归因于两个方面:一是国家主导的社会服务体系,即国家拥有发达的公共福利机制,将婴幼儿抚育等家务活动外包给医院、社区、学校等社会机构,从而壮大公共服务部门;二是加大人力资源投资,为每位公民提供平等的教育机会与资源。此外,黄莎认为北欧社会存在浓厚的社会协商对话思想,各利益群体之间习惯通过协商对话机制形成共同的社会政策。〔5〕
这种劳动友好型混合照护模式的友好之处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对婴幼儿养育照护的友好,对婴幼儿的健康、营养、早期保育和教育机构的质量进行评估和监管,并提供高水平和专业化的支持;二是对有子女的个体家庭,特别是处境不利家庭的友好,即提供大量养育照护福利补贴;三是对女性工作的友好,给予女性及其配偶充足的产假和育儿假,并在其假期结束后提供配套的早期保育和养育照护服务。这些养育照护服务由多种类型的机构(如社区医院、家庭中心、保育和教育机构等)与个体家庭共同参与,时间跨度为女性怀孕到婴幼儿出生后的数年间。
养育照护是社区和照护者为满足婴幼儿的健康成长和发展而提供的一系列条件的总称,既包括确保儿童有良好的健康、营养,也包括给予儿童早期学习的机会,提供回应性和情感性的支持与互动。〔6〕由定义可见,养育照护的开展需要多领域、多部门的共同参与和协调。北欧国家在儿童的养育照护福利政策框架下,形成了四个相互联系的方面,即良好健康、回应性照护、早期学习机会、安全与保障。
(一)实现良好健康的政府担当
在关于婴幼儿良好健康的政策方面,北欧国家有一些共性的优点:(1)家长和婴幼儿的健康护理由政府承担,各国都有良好的健康护理和社会服务基础设施。(2)每个家庭从母亲怀孕初期到婴幼儿时期都有专业人士提供支持,内容包括针对产妇的定期咨询服务、协助婴幼儿的出生、关注婴幼儿的情绪发展、关注家长与婴幼儿的关系、监测婴儿出生第一年的风险并提供数年内的健康检测项目、产妇生产时协助将其送到指定的医院。(3)婴儿出生后,政府会提供定期的医疗人员上门访问服务。〔7〕尽管线下的针对性服务集中在发达城市,但北欧各国通过网络为乡村家庭提供服务,在线上为家长提供孕期保健、产妇心理健康、社会性照护等专业信息。
北欧各国政府还承担健康信息咨询职责。针对繁杂的健康信息和机构可能导致家长或照护者手足无措的情况,一些国家提出设置特定的专业机构或专业人士为家长整合信息。例如,瑞典建议把家庭中心作为整合母婴健康、社会服务和其他工作的中心;瑞典和冰岛两国均建议给予助产士直接咨询医生的渠道,以便为家长提供更为专业的信息。〔8〕近年来,北欧委员会越来越关注婴幼儿和家长的心理健康问题。自 2019 年起,北欧委员会开展了“北欧国家最初 1000 天项目”,关注最初 1000 天(即从怀孕到婴幼儿 2 周岁)的家长和婴幼儿的情绪和心理健康。在这个项目研究成果的影响下,北欧一些国家建议把婴幼儿和产妇的心理健康(如产妇焦虑)也作为专业人士的培训项目之一,以便为家庭提供更全面的服务。
(二)提供回应性照护的家庭—单位—政府共担机制
关于回应性照护的福利政策,北欧各国主要涉及两部分:育儿假制度和为照护者提供各类保育和信息咨询服务。在育儿假制度方面,北欧各国坚持男女平等的政策,因此称之为育儿假而非产假,为父母双方共享。一般而言,北欧国家的育儿假在半年到一年左右,最长是瑞典为69 周,最短是芬兰为 31 周;其中,针对母亲的生育产假,最长是丹麦为 18 周,最短是瑞典为 8 周;针对父亲的专职育儿假(father’s quota),除丹麦无明确假期(有共享产假),最长是挪威为 15 周,最短是芬兰为 9 周;剩余的育儿假,父母可以共享。为了督促父亲休育儿假,芬兰出台规定,要求即使父母不同住,父亲也有休育儿假照顾子女的义务。在休育儿假期间,父母一般可以享受平时工资待遇80%的薪资,一些北欧的父母(例如芬兰)还会同时休育儿假以便更好地照顾子女。在育儿假结束以后,如果子女未满 3 周岁,一些父母还会向所在单位或公司申请灵活护理假 (工作量为平时的80%或更少),以便照顾入学前的子女。
在为照护者提供各类保育和信息咨询服务方面,北欧的一些国家充分意识到与家长合作的重要性,通过专业人士或机构来帮助家长整合资源、提供信息以解决各类问题。在这个过程中,幼儿园教师或家庭中心通常起到了协调的重要作用。为了确保和提升这种跨部门的协同合作,丹麦倡导举办定期的主题日活动,邀请幼儿园教师和健康访问员、家庭中心工作人员共同探讨一些社会性问题;部分国家如冰岛,把家庭中心作为跨部门合作的枢纽,鼓励社区建立更多的家庭中心为家长提供各类基础服务,解决家长的育儿问题。
(三)提供早期学习机会的国家引导与家校协同
2012 年经济学人智库关于学前教育质量的《良好开端》报告中,芬兰和瑞典两国在调查的 45个国家中分别排在第一、第二位。因此,两国的学前教育服务具有很高的借鉴价值。
1.国家提供广覆盖的养育与照护服务机构
北欧国家普遍提供成体系、广覆盖的早期儿童养育与照护机构。瑞典针对1—5 岁儿童提供 4 种类型服务机构,分别是:学前学校、家庭日托、休闲活动中心、开放学前学校,为父母需要外出工作或家庭离学前机构很远的儿童(例如在乡村和小镇的儿童)提供短暂的校外照护条件或设施,为家庭日间照护提供活动场地、材料和与其他儿童互动的机会。芬兰的学前机构和瑞典的很相似,只是名称略有不同。芬兰的学前机构为日托中心、家庭日托、小组家庭日托和开放日托中心,针对的年龄更广,0—6 岁的儿童都有权利享受。
2.家庭有义务和权利配合机构协同促进婴幼儿发展
除了在国家层面推动婴幼儿的早期教育,北欧国家的父母也有义务和权利积极配合机构协同促进婴幼儿发展。这种义务和权利在北欧各国的教育法中得到了确立和重视。如瑞典的国家课程要求家长和幼儿园共同合作以使儿童的潜能得以发挥;芬兰要求幼儿园和家长委员会充分沟通,以第一时间了解每位儿童及其家庭的需求。
家庭和婴幼儿托育机构的协同合作体现在两个方面。第一,家长有义务为子女所在的婴幼儿托育机构提供志愿服务,包括协助教师组织儿童的日常活动及出行、辅导其他家长等工作。第二,家长有权利参与幼儿园的决策。如瑞典的家长委员会为家长提供论坛,家长可以讨论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幼儿园日常工作,如膳食、日常活动、年度活动等主题的计划。
(四)提供安心福利体系的政府担当
北欧国家的保障福利政策分为两类:一类是社会福利保障,另一类是系统监督保障。在社会福利保障制度方面,除了上述提到的父母双方享有的带薪育儿假,最直接的方式就是在婴幼儿1 岁到 3 岁期间给每个家庭发放育儿津贴。一般而言,育儿津贴可以覆盖部分或全部托育机构的费用。如丹麦的育儿津贴占托幼机构费用的 30%左右;瑞典的育儿津贴除覆盖学费以外每月还多出 200 瑞典克朗。大多数国家都是以发放现金的方式帮助个体家庭育儿。除此以外,瑞典还会向父母发放托育券,让家长凭券自由选择托育机构。此外,为了避免有婴幼儿的家庭陷入贫困的境地,北欧国家会给予单亲家庭更多的资金支持,且如果个别家庭无力支付抚养子女的费用,国家也会介入。〔9〕
在系统监督保障方面,主要针对两类问题:一类是高风险孕妇的健康情况,主要由社区医生开展系统性检测;另一类是父母和儿童的精神健康以及针对儿童的家庭暴力和虐待等相关问题,主要由健康访问人员和幼儿园教师跨部门合作完成。
(一)在制度方面,设计养育与照护友好型制度保障体系
目前,我国颁布的一系列养育照护政策法规的内容已经比较全面和精细了,未来可尝试更科学的多利益主体分担和协同机制,形成育儿合作共同体,帮助个体家庭分担养育照护责任。目前我国的多利益主体分担系统还存在保育与教育分离、主要负责部门界定不清等问题。如上海市是由当地教育部门负责统筹规划各部门的养育照护协调工作,其他大部分省市都由卫生部门来负责。国内部分学者建议国家的养育照护政策应该由教育部来统筹管理。
从主要负责部门不同的情况可以看出当代婴幼儿养育照护的复杂性。在此背景下,北欧国家赋予与家长接触的核心角色多方沟通协调权,来协调多部门和家庭之间的沟通。这个核心角色可以是流动的,在怀孕和生产初期是助产士,在婴幼儿成长期则是幼儿园教师或家庭中心。无论是前期还是后期的核心角色,都会接受多方面的培训,以解决家长在婴幼儿养育照护过程中的各种问题。我国家长在面对育儿过程的各种难题时,也期待有专职的工作人员来帮助解决。借鉴北欧的经验,各地政府可以明确负责与家长沟通联系的责任人并授予这类人员(前期可以是社区家庭医生、后期可以是托育机构教师)整合资源信息和多部门沟通交流的权力,为这类核心工作人员提供多方面(包括健康、保育、教育)的培训,以期能够更好地解决家长的问题。
(二)在劳动机制方面,建立多方共担的妇女友好型劳动福利体系
我国当前的政策,虽然给予了女性更多时间上的支持,即充足的产假,但是在无形中却造成了女性在职场处于不利位置的现象,削弱了女性的生育意愿。北欧国家充分考虑到了这个问题,倡导家庭—国家—单位共担模式。男女平等的育儿假、国家发放的育儿津贴、单位/企业在育儿初期的灵活护理假等,都体现了这种多方责任共担的妇女友好型劳动福利体系。与北欧国家相比,国内父母共有的育儿假每年仅 20 天(3 周岁以前儿童),这与北欧产假较短、父母共享育儿假较长的政策相反。建议相关立法应重视父母共同享受育儿假的意义。这不仅可引导父母增强共育意识、提升共同育儿技能,更可引导全社会共同承担育儿责任。
(三)在利益机制方面,建立广义养育与照护福利多主体协同机制
借鉴北欧的利益机制,首先,我国可以通过多方利益主体以专业化、体系化的方式介入婴幼儿的养育照护过程,在监督和确保育儿质量水平的同时分担个体家庭的育儿责任。其次,各地政府可根据本地实情出台各种福利保障措施,降低当前个体家庭高昂的养育照护成本。再次,政府可提高对需要帮助的家庭、妇女和儿童的关注和支持,在育儿津贴的发放上侧重支持单亲家庭以及无力抚养子女的家庭。如挪威、丹麦两国单亲家庭的育儿津贴比双亲家庭多一倍。此外,为了防止弱势群体如高风险产妇和儿童出现健康问题或遭受家庭暴力,政府可委派社区医生、健康访问员或幼儿园教师定期对他们进行相应的系统检测。
参考文献:
〔1〕景天魁.福利社会学〔M〕.北京: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10:235-236.〔2〕钱小岩.疫情后北欧出生率大涨,经济与生育的关系其实很复杂〔N〕.第一财经日报,2022-02-11(A10).
〔3〕张 春 艳,蔡 迎 旗.瑞 典 0—3 岁婴幼儿家庭支持政策及其启示〔J〕.幼儿教育(教育科学),2020,853(11):52-55.
〔4〕王 力,王 任 梅.丹 麦 0—3 岁婴幼儿托育服务及其启示〔J〕.幼儿教育(教育科学),2021,892(12):51-54.
〔5〕黄莎.浅析北欧模式成功的主要原因及启示〔J〕.人民论坛,2013(11):249-251.
〔6〕World Health Organization,United Nations Children’s Fund,World Bank Group.Nurturing care for early childhood development:A framework for helping children survive and thrive to transform health and human potential〔R〕.Geneva: World Health Organization,2018.
〔7〕〔8〕DANÍELSDÓTTIR S,INGUDÓTTIR J.The First 1000 Days in the Nordic countries: Policy recommendations 〔M〕.Copenhagen:Nordic Council of Ministers,2022.
〔9〕ROSTGAARD T.Family policies in Scandinavia〔M〕.Stockholm: Friedrich-Ebert-Stiftung,2014.
图文编辑/曾钰珈
图片/视觉中国
⊙文章原载于《幼儿教育·教育科学》2023年第10期;来源幼儿教育杂志社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