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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卫健委发布两份有关托育标准制定征求意见稿

2019-07-15 11:40:15.0

亿欧教育7月9日消息,近日,国家卫检委人口家庭司组织起草了《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标准》)和《托育机构管理规范(试行)(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规范》),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两份征求意见稿分别从托育机构的设置区域、设施装备、人员规模以及托育机构如何监督管理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

托育机构设置标准,普惠优先 

《标准》总则中提出,托育机构设置应当坚持普惠优先,要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采取多种方式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举办托育机构。

具体来看,很多条细则对于托育机构的设施设备、人员规模等方面,都提出了细化的要求。部分要求如下: 

一、托育机构应当有自有场地或租赁期不少于3年的租赁场地。 

二、改建、扩建托育机构应当在原有建筑的基础上进行,而原有建筑应当合法合规、安全可靠,需满足抗震、防火、疏散等要求。 

三、托育机构应当设置符合标准的婴幼儿生活用房(用餐区、睡眠区、游戏区、盥洗区、储物区等),人均使用面积不低于3㎡;收托2岁以下婴幼儿的,应当设置符合有关规定要求的母婴室、配乳区等。 

四、托育机构应当设有户外活动场地,配备适宜的户外玩具和游戏设施,人均面积不低于2㎡,且有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五、托育机构应当根据场地条件、收托婴幼儿规模,合理配置综合管理、保育照护、卫生保健、安全保卫和后勤保障等工作人员。 

其中,托育机构负责人负责全面工作,应当具备大专以上学历、有从事儿童保育教育、卫生健康等相关管理工作3年以上的经历,且经托育机构负责人岗位培训合格。而托育人员主要负责婴幼儿照料、看护和保育,应当具有婴幼儿照护专业背景,受过相关婴幼儿保育教育培训。保育员主要负责照护婴幼儿日常生活,协助托育人员工作。保育员应当具有初中以上学历,受过婴幼儿保育职业培训。保健员应当具有高中或中专以上学历,经过妇幼保健机构组织的卫生保健专业知识培训。 

六、每个独立设置的托育机构收托的婴幼儿不宜超过150人。 

七、一般设置乳儿班(6-12个月,10人以下)、小托班(12-24个月,15人以下)、大托班(24-36个月,20人以下)三种班型。18个月以上的婴幼儿可混合编班,每个班不超过18人。 

八、合理配备托育人员和保育员,与婴幼儿的比例应当不低于:乳儿班1:3,小托班1:5,大托班1:7。每个班至少有1名托育人员。 

严格管理,托育机构发展规范化

在国家卫检委组织起草的《规范》文件中,以企业为主体,对托育机构的备案登记、收托管理、健康管理、安全管理等方面做出以下具体要求(部分): 

在“登记备案”方面,营利和非营利要求不同: 

一、举办非营利性托育机构的,到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以上机构编制部门或民政部门依法办理法人登记,并在业务范围内注明托育服务;举办营利性托育机构的,到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办理法人登记,并在经营范围内注明托育服务。 

登记机关应当及时将有关机构登记信息推送至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二、托育机构登记后,应当向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备案,提交《托幼机构卫生评价报告》《建筑消防安全合格证明》《食品经营许可证》以及场地证明、工作人员资格证明等材料,填写备案书和承诺书等。 

在“收托管理”方面,家庭及园所信息进一步规范化: 

一、婴幼儿父母或监护人(以下统称婴幼儿监护人)应当主动向托育机构提出入托申请,并提交真实的婴幼儿及其监护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二、托育机构应当与婴幼儿监护人签订托育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义务、服务项目、收费标准以及争议纠纷处理办法等内容。 

三、婴幼儿进入托育机构前,应当完成适龄的预防接种,经医疗卫生机构进行健康检查,合格后方可入托;离开机构3个月以上的,返回时应当重新进行健康检查。 

在保育管理方面,户外活动提出具体要求:

一、托育机构应当保证婴幼儿每日户外活动不少于2小时,寒冷、炎热季节或特殊天气情况下可酌情调整。

二、托育机构应当建立婴幼儿照护服务日常记录和反馈制度,定期与婴幼儿监护人沟通婴幼儿发展情况。

在健康管理方面,工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一、托育机构工作人员上岗前,应当经医疗卫生机构进行健康检查,合格后方可上岗。 

二、托育机构应当组织在岗工作人员每年进行1次健康检查。在岗工作人员患有传染性疾病的,应当立即离岗治疗;治愈后,须持病历和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健康合格证明,方可返岗工作。 

在安全管理方面,视频监控是标配:

一、托育机构应当建立照护服务、安全保卫等监控体系。监控报警系统确保24小时设防,婴幼儿生活和活动区域应当全覆盖。监控录像资料保存期不少于90日,不得无故中断监控,不得随意更改、删除监控资料。 

目前,《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征求意见稿)》和《托育机构管理规范(试行)(征求意见稿)》(见附件)还处于社会意见征求,有关单位和公众可通过以下方式反馈意见: 

在人员管理上,对虐童等行为零容忍: 

一、托育机构应当加强工作人员法治教育,增强法治意识。对虐童等行为实行零容忍,一经发现,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追究有关负责人和责任人的责任。 

在监督管理上,建设初期实行动态管理: 

一、托育机构应当制订年度工作计划,每年年底向卫生健康等部门报告工作,必要时随时报告。

二、各有关部门应当将托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信用信息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依法建立托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黑名单制度,禁止有虐待、伤害婴幼儿记录的机构和个人从事托育服务。 

两份征求意见稿的发布,进一步规范了托育行业的发展,推动托育行业又快又好的建设。政策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举办托育机构,有关单位和公众可通过以下方式反馈意见:

电子邮箱:rkjtsjtc@nhc.gov.cn。

传真:(010)62030790。

通讯地址: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14号国家卫生健康委人口家庭司,邮编100191。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9年8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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